法律主觀:
這種 監外執行 是指被判處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的罪犯,由于患有嚴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醫 ,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 刑罰 ,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并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 1、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司法部門“可以”或者“應當”對 犯罪嫌疑人 或者被告人適用 取保候審 。 (1)可能判處 管制 、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 逮捕 ,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 證據 不足的。 (5)已被逮捕 羈押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 一審 、 二審 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2、同時,法律也規定以下情況不能適用取保候審: (1) 累犯 (2)犯罪集團的 主犯 (3)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輕傷案件除外)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的情況符合以上要求以后就可以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