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是用電的高峰期,也是觸電事故的高發期,每年因觸電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在全國的訴訟案中占了相當大的比例,那么,你對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法規了解多少呢?為了給你解答相關的疑惑,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您閱讀,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電力人身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的規定
我國民事法律對于電力造成的人身損害的適用范圍是分高壓電和非高壓電兩種情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了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對于高壓電與非高壓電的界定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作了解釋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所規定的“高壓”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電;1千伏(kV)以下電壓等級為非高壓電。”對于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該解釋第二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但對因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確定各自的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則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于非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我國民事法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六條僅僅對此作了授權性規定。該解釋第六條規定:“因非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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