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一般是五千。 (一)離休人員。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職務 工資 和級別工資之和或 崗位工資 和 薪級工資 之和全額計發。 (二) 退休 人員。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工作滿35年,按90%計發。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按85%計發。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按80%計發。 2、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工作滿35年,按90%計發。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按85%計發。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按80%計發。
法律客觀:《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條 工人職員退職養老時,應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退職養老補助費:本企業工齡已滿五年未滿十年者,付給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已滿十年未滿十五年者,付給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已滿十五年及十五年以上者,付給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付至死亡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