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你在該單位工作,與用人單位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解除勞動關系,辦好有關的交接手續。不然,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賠償招聘、培訓的費用,追究你不辭而別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