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傷殘鑒定能撤銷嗎
工傷認定書和傷殘鑒定書一旦出具,就具有法律效力的,單位是無權撤銷的。只能通過行政復議或上訴,要求重新判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
(一)對受理材料進行分類、登記;(所需材料:申請書;工傷認定書;醫療初次、再次住院病歷;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約請相關醫學專家;
(三)確定鑒定時間和鑒定醫院;
(四)通知相關醫學專家和被鑒定人到場;
(五)由三名以上醫學專家依據國家鑒定標準和被鑒定人傷病情況通過臨床檢查診斷提出各自診斷意見,必要時需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斷,也可聘請外地專家進行診斷,然后填寫《工傷、職業病鑒定表》或《勞動能力鑒定表》;
(六)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專家作出的診斷意見,確定并填寫《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結論表》《傷殘證書》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
(七)加蓋專用印章,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用人單位、被鑒定人和基金經辦機構,同時通知當事人15日內有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
(八)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自受理申請后,一般應于三十日內完成鑒定,個別案例不得超過六十日。
三、工傷后用人單位有權調崗降薪嗎
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一經雙方確認,就對雙方產生約束力,任何一方提出調整崗位或調整薪資,必須有相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對于職工因公致殘的等級不同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五級、六級傷殘,除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外,還規定了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但對于七級到十級傷殘的職工對安排工作沒有具體規定。這需要依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依約變更,一種是依法變更。
因此,調崗也相應地包括依約調崗和依法調崗兩種形式。依約調崗是調崗的一般原則、普遍情形,具體指企業調崗一般情況下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這體現在《勞動法》第17條《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相關規定。依法調崗體現在《勞動法》第26條、《勞動合同法》第40條。具體內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業可以不經協商一致單方對勞動者調崗: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因此發生工傷后,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但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降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企業應該通過制定完善而有效的規章制度或考核標準作為衡量的根據。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降薪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調崗調薪無效,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綜上所述,現實實踐中,如果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只能通過行政復議或上訴,要求重新判定。如果大家還有什么不懂,或者需要法律上的幫助,那么可以進一步咨詢。也可以在這里找尋律師,會有專業人士為你解答。 該內容由 何麗霞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