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以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4號發布,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該《細則》分總則,違反計量法律、法規 的行為及處理,附則3章32條,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執行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執行。
第四條 處理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規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