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簽訂的是物業服務合同,業主與供電局、自來水公司之間簽訂的是供水、供電合同,這是兩個相互平行、相互獨立的法律關系。物業公司只是對供水供電設備進行維修和保養,并不是水、電的供應方。水、電的提供者是自來水公司和供電局。由上述可知,物業公司是提供物業服務的,而供水供電是供電和供水部門的職責,物業公司利用工作之便采取這種行為,肯定是不對的。2、如果因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停水、停電的行為給業主造成損失的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物業管理公司采取停水、停電的行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是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作為業主可以向當地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委會等去反映。如果實在處理不了的話,可以通過訴訟的程序去維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七條 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