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按法律規定,暫予監外執行并不是交多少錢就可以辦理的,只有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才可以辦理暫予監外執行。保證金是取保候審的一種保證制度,對于暫予執行的服刑人員法律沒有規定要交保證金。有些地方的社區矯正機關收取暫予監外執行服刑人員的保證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不適宜在監獄或者拘役所等場所執行刑罰,暫時采取不予關押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