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的事實及其法律依據,以及舉證責任的正確理解。當事人無需舉證的情況包括自然規律、眾所周知的事實、法律推定的事實等。舉證責任是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證據提出和證明的責任,包括行為責任和后果責任。舉證責任是一種風險和裁判規范,由法律規定,不會因具體訴訟或當事人態度變化而改變。舉證責任只適用于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
法律分析
一、哪些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1、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1)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2)眾所周知的事實;
(3)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4)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5)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7)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三條
二、如何正確理解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它的內容包括:一是行為責任,就是由誰來舉證;二是后果責任,就是舉證不能或舉證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誰來承擔。找法院打官司,雙方會各自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而這些事實對法官來說是沒有親身經歷的,所以就需要證明給法官看,讓法官相信。由誰來證明這些事實,就是一個舉證責任的問題。
對舉證責任的理解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舉證責任既是當事人在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所承擔的一種不利訴訟結果的風險,也是法院在事實真偽不明時的一種裁判規范。對當事人而言,待證事實真偽不明,一方當事人會有承擔不利訴訟結果的風險。
第二,舉證責任是法律抽象加以規定的責任規范,不會因為具體訴訟的不同或當事人的態度不同而發生變化。證明責任的分配或承擔在訴訟發生之前就存在于法律之中。只是在案件的審理中,出現了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它的作用才表現出來。因此,證明責任是法律預置的規則。
第三,舉證責任只有在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才適用。案件事實能夠被證實或已被證實的不能依據證明責任進行裁判。
結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的事實包括自然規律、眾所周知的事實、法律推定的事實等。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它既是一種不利訴訟結果的風險,也是法院的裁判規范。舉證責任是法律抽象加以規定的責任規范,不受具體訴訟或當事人態度的影響。同時,舉證責任只在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適用。在案件審理中,準確理解和履行舉證責任對于當事人來說至關重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