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醫療機構應當為受檢者配備必要的放射防護用品,對非投照部位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控制照射野范圍,避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組織受到直接照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五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