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車記錄儀記載畫面和錄音在證據的類別中屬于視聽資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要結合其他證據來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因此,首先行車記錄儀的證據單獨不能作為認定出軌的證據,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認定。該證據能起多大的作用還要取決于畫面和錄音的內容,如果通過錄音能證明雙方有穩定、連續的同居關系,那就可以認定女方有民法典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她老公可以提出損害賠償。其次,因為法院審查時對視聽資料必須審核真偽,提供證據的一方需要向法庭說明證據來源,而且要把證據載體即行車記錄儀向法院提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