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檢驗”-詞作為-類技術手段或技術i門類使用時,如痕跡檢驗、筆跡檢驗、尸體檢驗、
毒物毒品檢驗等,檢驗的內涵大于鑒定。這些檢驗手段或專業門類中包括鑒定,鑒定是實現檢
驗的任務之一,兩者是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
2、當“檢驗”一詞作為反映鑒定活動的結果時,“檢驗”與鑒定'則具有同等的內涵。如”鑒定結
論”與'檢驗結論'及其表現形式的“鑒定書”與檢驗報告”,前兩者都是法定證據之一,后兩者都
是同等效力的法律文書。
3、當“檢驗”一詞作為鑒定步驟、鑒定方法使用時,如分別檢驗、比較檢驗、掃描電鏡檢驗、
可見光檢驗等,這時“檢驗”的內涵小于“鑒定”。
一、傷殘評定的程序是什么
1、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6、不同的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對象出具多份鑒定結論,若各鑒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鑒定資格時,應依據鑒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采信高一級別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二、筆跡鑒定一致性是怎么進行的
筆跡鑒定是同一認定鑒定,整個過程可以分為分別檢驗、比較檢驗、綜合判斷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相應但不同方法。
1.分別檢驗是發現與確定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各自的特征:
根據檢材筆跡的特點和案情,準確地判斷筆跡特征的變化或偽裝以及變化或偽裝的原因與程度。如檢材筆跡熟練程度一致,書寫水平與語文水平相適應、運筆自然,筆畫間搭配比例協調,書寫動作規律性強,既可認定其為正常筆跡。
2.比較檢驗的主要任務是確定檢材筆跡和樣本筆跡兩者之間的相同特征與不同特征,為綜合評斷提供依據。
對于字跡多的檢材,比較檢驗時要對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進行精確地統計分析,用數學方法反映書寫習慣的量與質方面的異同。比較筆跡特征異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觀察比較為主,并借助于攝影儀、比較顯微鏡、幻燈片進行形態比較。
3.綜合評斷是對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的相同特征與不同特征的價值進行科學分析,確定兩者符合點與差異點的總和及其性質,并進而做出靜定結論。評斷的方法,一般是從研究差一點開始。
對于筆跡鑒定的申請和處理,一般只能在一審期間提出,二審期間是無法提出的,具體情況在上述規范中也是有明確規定的,由于筆跡鑒定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在對有關證據進行舉證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訴訟案件的證據文件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