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檢定規程有三種:(1)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在全國范圍內實行。(2)部門計量檢定規程,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在本部門內實行。(3)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在本行政區內施行。
法律依據: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管理,保證計量單位的統一和計量器具量值的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是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制定并批準頒布,在全國范圍內施行,作為計量器具特性評定和法制管理的計量技術法規。第三條 凡制定、修訂、審批和發布、復審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制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適用范圍必須明確,在其界定的范圍內力求完整;各項要求科學合理,并考慮操作的可行性及實施的經濟性。第五條 積極采用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發布的國際建議際文件及有關國際組織發布的國際標準;在采用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堅持積極采用、注重實效的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