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保險保障功能
保障功能是保險業的立業之基,最能體現保險業的特色和核心競爭力。保險保障功能具體表現為財產保險的補償功能和人身保險的給付功能。
二、資金融通功能
資金融通功能是指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中的閑置部分重新投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所發揮的金融中介作用。
三、社會管理功能
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不同于國家對社會的直接管理,而是通過保險內在的特性,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以及社會各領域的正常運轉和有序發展。
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