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違約金訴訟時效為3年,從權利受損之日起計算。超過20年的不予保護,特殊情況可延長。屆滿后,義務人可提出不履行抗辯,但同意履行后不得以時效為由抗辯,已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按日違約金訴訟時效為3年,超過20年不予保護,屆滿后義務人可提出不履行抗辯。
法律分析
按日違約金訴訟時效是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拓展延伸
日違約金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及適用范圍
日違約金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及適用范圍是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按時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另一方遭受損失并要求支付違約金時,受損害方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情況下,日違約金訴訟時效為三年,即從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算起,三年內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但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訴訟時效可能會受到特殊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或特殊情況的影響,因此在具體情況下,應當仔細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條款,以確定適用的訴訟時效。
結語
日違約金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害之日起計算。超過二十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但特殊情況下可根據權利人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能以時效屆滿為由抗辯,已自愿履行的不能要求返還。具體的計算方法和適用范圍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和特殊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
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