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三)安全生產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具有較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六)職業健康措施保障制度;(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八)應急管理制度;(九) 生產安全事故 報告和處理制度;(十)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十一)安全生產檔案制度;(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