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情況記入安全生產信用檔案。對于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在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復核其安全生產條件,對整改后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整改后合格”,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二十八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分別處以降職,撤職,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