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講述了警察在立案后的工作流程。首先,警察會對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接著,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最后,警察會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根據偵查結果提出起訴意見,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律分析
警察在立案后,會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之后,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拓展延伸
警察在偵查案件時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警察在偵查案件時需要收集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調取、查詢、扣押、凍結的財物、技術偵查成果以及作為證據的其他物品。物證是指物品、痕跡等客觀存在的物品,可以作為案件證據;書證是指文字、符號、圖畫等所表達和記載的內容,可以作為案件證據;證人證言是指與案件有關的人所作的陳述,可以作為案件證據;被害人陳述是指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所作的陳述,可以作為案件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犯罪行為所作的陳述和辯解,可以作為案件證據;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根據檢驗、分析、推理等方法對案件所涉及的物品、痕跡等作出的結論,可以作為案件證據;勘驗是指警察在現場進行調查、搜查等工作,提取相關證據的過程;調取是指公安機關根據偵查需要,向有關單位、個人調取證據材料的行為;查詢是指公安機關根據偵查需要,向有關單位、個人查詢證據材料的行為;扣押是指公安機關根據偵查需要,對與案件有關的財物進行扣押的行為;凍結是指公安機關根據偵查需要,對與案件有關的財物進行凍結的行為。綜上所述,警察在偵查案件時需要收集的證據種類較為豐富,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調取、查詢、扣押、凍結的財物、技術偵查成果以及作為證據的其他物品。
結語
以上是關于警察立案后的工作流程的描述。根據這一過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偵查階段,警察會收集證據,并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進行拘留或逮捕。這一過程確保了案件調查的順利進行,為審判階段奠定了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