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我國的人身損害賠償從性質上看具有以下特性:
首先是一種債,一種法定之債,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我國法律規定對人身損害事實的發生、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為侵權之債的履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護。
其次,人身損害賠償更是一種民事責任,人身損害賠償不依侵害人本身的意愿而變化,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侵權人拒絕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時,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不管是夫妻一方,還是其他人,我國公民只要身體受到傷害,其權利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僅要賠償其經濟損失,嚴重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說,人身損害賠償對受害人來說是一種重要的保護人身手段,而對義務人來說,它是一種重要的承擔侵權責任方式。
為了更好地認識人身損害賠償制度,這里有必要對人身損害賠償行為的責任構成進行簡要的概述。人身損害賠償作為一種典型的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與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保持一致,通說認為是四要件說,即必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4個要件使得構成,缺一不可。
(一)行為具有違法行,這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
(二)要有損害事實的存在,這里所指的損害事實并不以貨幣加以衡量,只要對他人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損害即為損害事實。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指的是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里狀態。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的大小并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行為人的行為只要具備了上述要件即構成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就必須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一、法律是如何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
法律是這樣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