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被判處刑罰(對于刑罰種類沒有要求),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之人。其構成條件如下:(1)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這是構成特殊累犯的實質條件。前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后罪是這三類罪中任一類罪。也即,前罪與后罪只要是這三類罪即可,不要求保持一致。(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處或者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也不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間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都構成相應的特殊累犯。換句話說,構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