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是民事案件的一種,其實原告和被告沒有根本區別,只是先到法院起訴的就是原告,應訴的就成了被告。
起訴原告與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起訴自己的訴訟請求應當也證據,否則法院就不會支持,被告反駁也需要證據,否則法院也不會支持的。
一、男方要求離婚的書面答辯狀怎么寫
答辯狀主要是被告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并發表自己的意見。民事訴訟中,法院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原則,如果被告提出起訴狀之外的事實或是請求,法院根本不會予以受理,而且在離婚訴訟中,是不存在反訴的。因此,書寫答辯狀的首要原則就是圍繞起訴狀的內容書寫。另外,被告如果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答辯狀對于被告而言,更多的是權利而不是義務,因為程序上給與了被告辯解的機會。下面,我們就詳細介紹一下答辯狀應該怎么寫:
(1)首部。
標題:“民事答辯狀”或是“答辯狀”。
當事人欄:直接書寫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
案由部分:寫明針對什么案件進行答辯。
答辯請求:主要是針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提出自己的答辯意見。
(2)事實與理由。
這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也可以說是關鍵部分,主要是說清楚為什么提出答辯請求的,理由是什么?大體分為幾個方面:
一是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原告在起訴狀中提出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如果全部不屬實,就應全部予以否認,如果部分不屬實,則部分否認。被告在否認的同時,需要提出客觀事實的事實情況予以證明。切不可憑空地否認,最好是能提出反面的證據來予以支持。所謂的反面證據,是指兩種,一種是指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可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指可以否定原告所陳述的事實的證據。
二是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事實改變了,相應的法律勢必會改變。這部分的論述可以從簡,因為事實勝于雄辯。
三是對之前答辯請求的呼應。強調自己的答辯請求,引起法院的重視。
(3)尾部。
首先,致送機關:左下方分開二行書寫。
其次,答辯人,書寫在文書右下方,必須本人親自簽名,切不可打印。
再次,注明年、月、日。
最后,可以增加附項。
另外,如果被告對于原告起訴的程序存在異議,例如,法院管轄權的問題,可以先單就原告的程序錯誤發表自己的答辯意見,對于案件實體部分暫不發表意見,因為解決程序問題是第一位的,只能解決了程序問題,才能進入案件實體的審理。
二、起訴要撫養費是可以在原告所在地嗎
起訴要撫養費不可以在原告所在地。因為我國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說需要在對方也就是被告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否則法院是沒有管轄權的,會駁回起訴。
起訴撫養費的流程如下:
1、以孩子的名義寫一份起訴狀,內容是找孩子的父親要撫養費;
2、交到孩子父親居住地法院,繳納立案費20元左右;
3、然后等待開庭審理,開庭前準備好證據,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原告起訴狀撒謊要怎么辦
原告起訴狀撒謊,可以在遞交的答辯狀列舉事實證明,或者被告可以在法院審理的辯論環節舉證反駁。
原告,“被告”的對稱。狹義當事人之一。是指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在刑事自訴案件中,原告方稱為自訴人。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之一;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被告侵犯其民事權益或與其發生民事權益爭執的人;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人;在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被告人犯罪行為侵犯其正當權益的人。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對其請求進行審判,人民法院就案件審理后作出的裁判,對原告有約束力。原告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其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在訴訟中,原告依法享有一系列訴訟權利,并承擔法律規定的訴訟義務。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即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具備起訴條件,或其民事權益并未受到侵犯、發生爭議,法院應當及時讓這種不符合條件的原告退出訴訟。如果不符合條件的原告不愿意退出訴訟,應當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其他當事人中有符合條件的原告而不愿參加訴訟,可以終結案件的審理。原告享有起訴的權利,起訴后有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