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會道門、邪教組織、迷信活動都是不受憲法、法律保護的,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造成他人死亡,嚴重破壞穩定和諧的社會關系,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須以致他人死亡結果的存在為必要條件,但本罪侵犯的客體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權利。這是因為,行為人實施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其并不追求死亡結果的發生。如單純地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論,正是由于行為人運用了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這一特定方式,其行為直接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權利。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為。所謂蒙騙,即欺騙,指用虛假的言語或行為來編造不存在的事實,掩蓋、曲解客觀現象,從而使人產生對事物及其本質或事物規律的不正確或不正常的認識,與一般的欺騙行為不同的是。行為人采取了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這一特殊方式,通常表現為宣傳世界末日、戰爭、災難,或死后可以升天,等等。本罪中,既要行為人有蒙騙他人的行為,同時又要有行為人蒙騙的對象被蒙騙了的事實。蒙騙的方式,既可以是語言文字,也可以是行動,例如,進行所謂跳魔舞的邪教儀式造成他人精神壓抑而自殺,即屬用行動而為的蒙騙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