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威脅方式寫下的欠條無法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被起訴追討債務時,可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收集被逼寫下欠條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院應嚴格審查借貸糾紛案件,判斷是否存在虛假民事訴訟。若查明為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不得撤訴,法院可依法處罰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員或單位,甚至移送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通過威脅方式寫下的欠條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被起訴還錢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并且收集被逼寫下欠條的證據。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結語
通過威脅方式寫下的欠條在我國法律上并不具備法律效力。當事人若被起訴要求償還債務,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收集被逼寫下欠條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時,會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各項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若被查明為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將不被準許。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個人或單位將面臨相應的法律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