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項技術培訓,并且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金數額。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未滿的情況下辭職的,屬于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支付約定的違約金。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關于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條款的,勞動者必須根據合同約定履行保密義務,違反該義務的應當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