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一個完整的公元紀年的年份,是從一年的1月1日0時起至12月31日24時止,不包括下一個年度的1月1日。
第二,我國法律體系中涉及“期間”的問題,如果是以1年為單位計算,則指的是次年同一日期的前一天。如今年6月6日開始計算,“1年”的期限則是到次年6月25日。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被處罰人在行政拘留執行期間,可以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且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供擔保人或按標準交納保證金的,應當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此時行政處罰開始執行的時間與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就不同一。因此,應以行政處罰開始執行之日作為“一年”的起算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