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人在國企上班,如果辭職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員工以書面形式遞交辭職信后,應該繼續工作三十日,即使公司不批準其辭職,過了三十日勞動合同自動解除,屆時離職,公司不得限制。
員工在未獲得批準的情況下擅自不到公司,公司有權認定其為曠工。這種提前離職行為可以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是這里的損失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必須有充分的證據,否則不能得到支持。
一、哪些情況下辭職需要向企業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