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債務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以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通常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于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于債務重組。
2、債務轉為資本
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于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解決。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種方式組合
采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1)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轉為資本;
(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3)債務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一、會計上確認債務重組損失的情形有三種:
1、債權人受讓的現金資產低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未來應收金額,債權人應將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計至未來應收金額,減計的金額作為當期損失;
3、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用以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大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債務重組是建立在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或法院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基礎上的事項,債權人由此造成的損失將無法收回,因此在會計上被確認為重組損失,這部分損失實際上就是債權人在重組日確認的一筆壞賬,基于重組業務的特殊性,直接在營業外支出列支,而不在管理費用或壞帳損失列支。稅收上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承認該項損失。當該筆損失具備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七條對壞賬確認的條件(如應收賬款已逾期3年未收回)時,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第三種情形屬于債務人確認的重組損失。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債務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按照公允價減去賬面價值的差額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此同時,對債務人確認的重組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這主要是由于,債務人發生的重組損失不同于資產轉讓損失(會計上按資產賬面價值結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關工作的通知》第十條,債委會對企業實施金融債務重組的,企業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企業發展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企業產品或服務有市場、發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組價值;企業和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金融債務重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