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過戶手續包括簽訂合同、申請貸款、律師審核、評估房產、銀行發放貸款承諾書、辦理過戶手續等。過戶后銀行將貸款轉交原業主,新產權人保留產權證或辦理抵押登記。不動產登記需當事人共同申請,但特定情形下可由一方申請。申請人可在不動產登記前撤回申請。
法律分析
辦理房產買賣過戶手續如下:
1、簽訂合同交付定金;
2、去銀行申請購房貸款;
3、銀行指定律師與申請人談話,審核貸款申請人的相關資料(包括身份證件、收入證明等等);
4、銀行指定評估師對出售房產進行評估,確定評估價值;
5、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評估師出具《評估報告》,連同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一起送交銀行進行審核;
6、銀行確定申請人具備貸款條件之后,發放貸款承諾書(銀行按照評估價格確定貸款金額,所發放的貸款額度一般是評估價格的70%);
7、銀行發放貸款承諾書之后通知買賣雙方辦理過戶手續;
8、買賣雙方同時到房地局辦理過戶,遞交相關資料,大多數情況下最遲應該在辦理產權過戶當日由買方向產權人支付首付款,也可以按照約定在簽訂合同之日支付首付款,部分銀行要求貸款申請提交后幾個工作日內將首付款交給銀行由銀行暫時凍結;
9、過戶后銀行會在幾個工作日之內將貸款部分的錢款轉交原業主;
10、新產權人(貸款申請人)房產證下發后將產權證留存于銀行或者是銀行辦理抵押登記之后將蓋有抵押登記章的產權證書原件交給新產權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結語
辦理房產買賣過戶手續需要多個步驟,包括簽訂合同、貸款申請、資料審核、評估報告等。銀行發放貸款承諾書后,買賣雙方辦理過戶手續并支付首付款。過戶完成后,銀行將貸款部分轉交給原業主,并發放新產權人的房產證。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申請不動產登記需要當事人共同申請,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需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并可在登記前撤回申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