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短則半個月,一般45天左右,最長不超過60天,這個和鑒定部門的工作效率有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4號)《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未明確診斷申請受理后作出診斷結論的時限,因此,什么時候作出診斷都不違規;但是,每個省制定的診斷程序及診斷機構一般有時限要求,這個要根據所在省、市及機構的具體規定而定,一般是不超出60天。
一、職業病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進行職業病鑒定的,其所花費用都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申請職業病應該提供什么材料?
第十一條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做出。
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可以經必要的醫學檢查或者住院觀察后,再做出診斷。
第十三條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第十五條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職業病診斷后,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復查時間。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