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包括接受教育,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等。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接受教育是學生的義務,當成為一名學上以后,還需要遵紀守法,尊師敬長,努力學習,這些學生平時受到的教育,同時也是作為學生應當履行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三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頒布是關系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一件大事,對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教育制度,維護教育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設,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據:《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學生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