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注:新民事訴訟法是第二十三條)【釋義】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案件管轄。合同糾紛的管轄確定標準有兩個,分別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是相對復雜的問題,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專門的規定,此處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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