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分清楚債務重組和破產清償區別
債務重組的定義為:當債務人遭遇財務困境時,債權人能夠在與債務人原來簽訂合同的基礎上,修改部分債務條件,從而達到減輕債務人財務負擔的效果。因此,客觀上來,進行債務重組,是企業在遇到財務困境、經營不善時度過難關的有效手段,對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有著積極意義。然而,企業的債務重組的過程中,必須意識到債務重組與破產清算之間的區別,避免出現法律問題,更好地維護企業的利益。首先,破產企業的債務重組前提是法院已經宣告該企業破產,并且已經終止經營,企業正常關閉,不再存續。反觀債務重組,卻是具有積極意義的,是為了幫助企業繼續生存下去,破產清償是企業難以維系所要履行的最后一道程序。破產企業的償債順序首先是支付破產費用,其次是償還職工工資、國家稅金、勞動保險費用,最后才是債權人能夠得到清償的部分,因此,債權人很有可能只能得到部分清償,甚至是得不到任何清償。中國最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中明確規定,債務重組的前提條件必須是企業仍然能夠持續經營,并且需要在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保障債權人能夠擁有在一定期限內收回大部分債權的權利。
注意債務重組中的企業經營債務
隨著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債務重組的內涵與外延都有了一定的發展,不僅僅是遭遇財務困難的企業,正常經營的企業也有可能進行債務重組。比如,企業可以憑借債務重組這一經濟活動,獲得額外的稅收收益、技術資源等等。此外,如果債務人有轉產計劃,那么一批固定資產將會被報廢或者閑置,此時債權人正好需要這一批固定資產,那么雙方便可以簽訂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采取固定資產清償。由此延伸開來,債務重組不同于企業改制。債務重組的適用條件之一是企業要有持續經營的能力。如果企業一旦改制經營,雖然在此基本上可以將債務轉為資本,從表面上來看企業仍然生存,但是由于企業已經完成改制,老企業已經在企業的申請下由工商部門進行注銷,新企業在辦理了從業登記之后,也建立起了新的會計賬目,此種情況下的“持續經營”與新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中所規定的持續經營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另外,企業在改制時的債務轉資本必須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而評估的對象則是企業凈資產,由此可見,債權人也不會發生重組損失,也就是債權人并沒有讓步。新會計準則中規定,債務重組對凈資產的評估,可以采用評估價或者協商價,有發生重組損失的可能性。如果某項資產暫時不存在較為公允的市場價格,那么還可以通過折現率貼現計算、計算未來現金流量等方式進行確定。
注意企業重組的產品抵債
隨著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與實施,中國的會計實務也發生了新的變化,針對財務重組這一業務,凡是事能夠改變債務條件的事項,都有可能成為未來的債務重組方案。從現有的債務重組案例來看,債務重組有著兩個明顯的特征,一是顯著修改了原定的債務條件,二是企業實實在在發生了難以解決的財務困難,債權人愿意做出讓步。對已債務人拆東墻補西墻,或者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將可轉換債券轉化為資本的情況,都不滿足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對于債務重組的定義,因此企業在進行債務重組之前,需要深入、準確地把握債務重組的內涵。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債務重組同產品抵債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關聯企業之間存在大量的產品轉移情況,但是只要債務條件并未修改,那么也只能看作是一方將自己生產的產品賣給另一方,并不屬于債務重組的范疇。然而,如果涉及到了債務條件的修改,尤其是其中一方還正好處在財務困境之中,并且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對債務條件的修改都達成了一致,那么這種情況就應該屬于債務重組。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是否存在對債務條件的實質性修改,是我們判斷一項業務是否屬于債務重組的顯著依據,因此,產品抵債不能歸納到這一范疇。
一、公司破產重組的方式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于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于債務重組。
(二)債務轉為資本
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于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四)以上三種方式組合
采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1、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轉為資本;
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3、債務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