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活動主題、活動時間、活動對象及范圍、活動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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