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主旨是介紹了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定義,以及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處置權利。文章還回答了抵押權人能否直接拍賣抵押物的問題,并解釋了抵押權的設立需要訂立書面抵押合同的原因。
法律分析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是指什么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抵押權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財產所設定的物權。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抵押權人能直接拍賣抵押物嗎
(一)抵押權人能直接拍賣抵押物嗎
1、如果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協商一致達成合意,可以直接變賣抵押物,但是不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2、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3、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三、抵押權的設立,須訂立書面抵押合同
由于設定動產抵押權的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所以當事人應訂立書面抵押合同。該抵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條款。由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設定處分權而與抵押權人達成的協議,所以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有處分權,同時抵押人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定抵押權的,必須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否則無效。
結語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特定財產抵押給債權人作為擔保的物權。抵押權人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有權優先受償。根據相關規定,抵押權人可以在以下情況下處分抵押的房地產:債務履行期滿未清償、抵押人死亡且無人代為履行、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破產、抵押人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若抵押人拒絕協商解決,抵押權人可以通過合法方式進行拍賣等處分。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商一致直接變賣抵押物,但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抵押權的設立需訂立書面抵押合同,并確保抵押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五十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