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看辦案進度,案件難易程度。
法律依據: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第三條 110接處警工作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提供安全服務。
第四條 110報警服務臺在接到緊急報警時,應當進行先期處置,對公安機關各單位和擔負處警任務的民警直接指揮,并可調用裝備,對處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公安機關各警種和各實戰單位應當建立與110接處警工作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確保及時執行指令。
第五條 110報警服務臺應當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內部管理、考核考評、通報檢查、獎懲等各項制度。
第六條 110報警服務臺應當建立監督制約機制,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和社會各界的檢查監督,及時改進工作。
公安部指揮中心負責對全國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指揮中心負責對本行政區劃內的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