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是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
一、著作人身權的特點/性質
承認著作人身權的國家一般認為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永久性的特點。
1、不可轉讓性。
主張二元說的學者認為,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轉讓的,而著作人身權則不可轉讓。如法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作者有權使其姓名、資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權利是人身權利。人身權利是終生的、不可轉讓的、不可剝奪的權利。”這是二元說的代表。
采用一元說的國家也認為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讓與性。德國1965年《著作權法》第29條規定:“著作權除因處分之履行而轉移,或遺產分割而轉移于共同繼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權不得轉移。”我國《著作權法》雖對此無明文規定,但從《著作權法實施細則》中可以看出,其只規定了著作財產權可以轉移,事實上也說明著作人身權是不能轉移的。
2、永久性。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分永久保護的無限主義和限定保護期間的有限主義兩種。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有采取無限主義的,如前述法國《著作權法》第6條;也有采取有限主義的,如德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身權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間,該期間與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相同。我國《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國采取的是無限主義原則。
3、不可剝奪性
4、個別權能的可繼承性(如發表權)
二、著作人身權內容是什么?
1、發表權
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其具體內容包括: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決定作品在何時何地公之于眾;決定作品以何種方式公之于眾。“公之于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條件。
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作品一旦發表,發表權即行消滅,以后再次使用作品與發表權無關,而是行使使用權的體現;發表權與財產權關系密切,須通過出版、上網、朗誦等使用作品的方式來行使。
2、署名權
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其具體內容包括:
(1)決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決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筆名;
(3)決定署名的順序;
(4)禁止未參加創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權禁止他人盜用自己的姓名或筆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3、修改權
修改權,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作品表達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觀點,公之于眾后會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作者人格的評價,因而法律賦予作者修改權是對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通常是指內容的修改,報社、雜志社進行的不影響作品內容的文字性刪節不屬修改權控制的范圍,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對內容的修改,必須征得作者同意。修改既可針對未發表的作品,也可針對已發表的作品。
4、保護作品完整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反映,也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歪曲、篡改作品不僅損害作品的價值,而且直接影響作者的聲譽,因而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