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侵權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包括:職務行為主體、職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的不法侵害行為,導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既定的客觀損害,從而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我國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職務行為主體,職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與因果關系四個部分構成。
(一)職務行為主體。職務行為主體或者說侵權行為主體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即國家只對一定范圍內的主體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章和第3章的規定,我國的侵權行為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兩類。
(二)職務違法行為。這一構成要件實際上包含了兩項內容:一是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二是該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違法。
(三)損害事實。由于確立國家賠償的目的在于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因此,損害的發生是國家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
(四)因果關系。即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事實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職權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國家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適格、具備實質侵權行為及損害結果和行為有直接關系。產生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因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不法侵害行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觀損害。
拓展延伸
我國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素及其適用范圍研究
我國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素及其適用范圍是一個重要的研究領域。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國家作為公權力機關,其侵權行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要素主要包括國家行為、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和因果關系。國家行為指的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的行為;侵權行為是指國家機關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損害結果是指因國家機關的侵權行為而給他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因果關系是指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適用范圍包括侵權行為的類型、損害的性質和賠償的方式等方面。深入研究這一領域,有助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結語
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職務行為主體、職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與因果關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不法侵害行為,導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損。只有當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時,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深入研究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素及適用范圍,有助于完善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由行政主體、行政違法行為、損害后果和因果關系四個部分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不予賠償的決定或者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前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