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要么已經釋放或者 變更強制措施 ,要么已經被逮捕。按照法律規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1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最長拘留期限 為37天。因此,自刑拘之日起已經40多天,肯定超過了最長拘留期限,這時 犯罪嫌疑人 要么已經被依法批準逮捕,要么已經被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逮捕后24小時之內要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但也可能存在偵查機關聯系不到犯罪嫌疑人家屬,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通知家屬。建議問問偵查機關。《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 被拘留的人 ,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 檢察院審查 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客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 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除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逮捕通知書,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逮捕通知書應當寫明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對于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