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有害食品罪的刑法裁量規定及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銷售有害食品罪既遂的刑罰根據嚴重程度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嚴重情節則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包括銷售金額和貨值金額的限定,以及摻雜、摻假、以假充真等行為的定義。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或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立案追訴。
法律分析
一、銷售有害食品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1、行為人構成銷售有害食品罪既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二、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立案追訴。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本條規定的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結語
銷售有害食品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是嚴重侵害公眾利益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對于銷售有害食品罪既遂的行為人,將面臨刑事追究和罰金處罰;而對于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追訴的標準是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或尚未銷售但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這些規定旨在保護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維護市場秩序。對于從事此類違法行為的人,必將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四百一十四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