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判刑兩個月的由看守所監管,但需要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法院判決了會通知嫌疑人當事人的,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如果沒有收到判決書可以咨詢法院或者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