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務派遣三性原則為:1、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2、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3、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