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法院的生效判決作出前,是不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稱作“犯人”的。按照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在生效判決做出之前,家屬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見面的,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只有辯護律師持律師證、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專用介紹信等手續才能在看守所見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一、刑事訴訟法會見監聽是什么?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1、會見時間。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由現行刑訴法的第一次訊問后提前至第一次訊問之日起。
2、會見手續。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3、會見程序。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的規定對一般案件,律師會見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須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
二、審查起訴階段律師七件事應該做什么
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經偵查完畢移交到檢察院起訴機關始,到檢察院起訴機關起訴到法院為止。這個階段,犯罪嫌疑人家屬等案外人員只能通過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作如下工作:
(一)律師介入時間
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辯護。
(二)律師辦理收案手續
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
2、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一式三份,一份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師事務所給承辦律師開據信函,由律師交辦案機關。
三、有哪些情形下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特別批準?
在正常情況下,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但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這三類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想要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偵查機關特別許可。
注意,這種限制僅局限在偵查階段,到了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律師的會見便不得受到任何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一百九十九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