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適用范圍三性原則為: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
第一,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
第二,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
第三,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但是目前也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一、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合同的區別
1、簽訂合同的時間長短不同。勞動合同對于簽訂時間沒有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合同相關規定應該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工形式不一樣。勞動合同簽訂雙方直接用工,而勞務派遣合同雙方并不直接用工,而是勞動者在用工單位上班;
3、涉及主體不一樣。勞動合同只涉及用工單位和勞動者,而勞務派遣合同涉及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三方;
4、是否能夠簽訂非全日制合同方面。勞動合同可以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而勞務派遣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5、崗位不同。任何崗位可以,勞務派遣合同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6、對于單位主體的規定不同。勞動合同的單位方注冊資本沒有要求,而勞務派遣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萬。
7、在無工作期間待遇不同。勞動合同勞動者在非因本人原因停工,停工一個月內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80%計發,超過一個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80%計發,而勞務派遣合同勞動者無工資期間按照最低工資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