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可以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一、偵查階段律師權利有哪些
偵查階段律師權利有:
1、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2、代理申訴、控告;
3、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4、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5、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二、刑事訴訟中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中辯護人的權利有:
1、會見權與通信權。
2、查閱案卷權。
3、申請調查取證權。
4、申訴與控告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根據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根據第四十一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三、看守所探視時間是幾點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會在24小時內被送至看守所羈押,因而看守所是羈押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場所,與拘留所不一樣。由于刑事案件可能涉及到證據收集,特別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為防止造成偵查障礙,根據我國刑訴法規定,家屬不可以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會見,只能委托辯護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會見,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律師進行會見的,不同看守所的作息時間也有所區別,在正常上班時間內,辯護律師可以進行會見,不受時間和次數限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