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勞務派遣的三性原則,是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是指勞動合同用工才是我國的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而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適用的崗位是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