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務合同嗎
用人單位并不可以隨時解除勞務合同,因為勞務合同不同于勞動合同,解除的方式分別有:當事人在制定合同時就約定了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解除;合同出現法定解除事由時,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解除。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爭議適用勞動合同法嗎
勞動者一般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活動而獲得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勞動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相關勞動活動并獲取相關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在勞動者達到一定年齡后,其身體健康、勞動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發生勞動風險的機會則有上升,已不適合繼續從事勞動,故在達到一定年齡后就應該強制退休。在強制退休之后,為保護退休人員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國家建有離退休制度,可領取養老保險金。就法定退休年齡各國規定不一,有的國家(如美國)沒有退休制度,只要勞動者身體健康許可,均可以繼續工作。我國由法律直接規定退休年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該規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更改或違反。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勞動者年老后勞動能力下降,雖然法律承認勞動者退休后仍能夠發揮余熱,但其已不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從社會保險關系上看也是如此,員工退休后即無須繼續繳納社保,并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般而言,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當然,我們國家有些地區允許購買工傷保險)。因此,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成立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規調整,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勞務派遣合同適用于勞動法嗎
勞務派遣合同適用于《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怎么賠償
勞動糾紛律師收集整理了關于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怎么賠償的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更多專業問題建議咨詢律師。
一、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怎么賠償?
不簽勞務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勞務關系中可以簽訂口頭合同,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別包括:
1、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2、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雇主的義務不同。
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5、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6、法律調整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典》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合同法》來規范調整。
二、勞務關系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隸屬關系。
2、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規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和保護。
4、主體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勞務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組織。
法律并沒有規定過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怎么賠償,事實上勞務關系中沒有書面的勞務合同并不違法,勞務合同屬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民事合同可以以口頭形式訂立。建立了勞動關系的,雙方要簽訂的合同是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務合同。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未簽勞動合同賠償標準: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1、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盡量清楚用工單位是否為合法經營的單位,有無用工主體資格。否則,既使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2、合同中應明確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以防止約定不明,致使自己權益受到侵害。
3、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約定的事項都要以書面形式確定寫在勞動合同中,避免用工單位的口頭承諾,防止將來發生糾紛,因缺少證據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護。
4、詳盡填寫合同條款,避免簽訂條款不全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特別是對于用工單位事先起草的合同文本,更要仔細閱讀有關的重要條款以及單位的規章制度。
5、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對職工的試用期限、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作了詳細的規定,勞動者要清楚自己的基本權利,對于侵犯合法權益的合同要堅決要求改正。
6、對于用工單位的非法要求應予拒絕。《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收取財物。
7、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易懂。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它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和利益,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在語言表達和用詞上必須通俗易懂,盡量寫明確,以免發生爭議。
8、合同的訂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系非常復雜,涉及諸多內容。采取書面形式使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于爭議的解決。
未簽訂勞合同的行為是會讓勞動者的利益和權益受損,只要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履行自己責任的,那么就需要按二倍的工資進行支付,因此,勞動者可以找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嗎
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是國內外流行的人力資源管理新模式,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通過人才服務機構租借人才的一種新型的用人方式,也是一種全面的高層次的人事管理服務。人才服務機構與用工單位和派遣人員分別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人才派遣合同,以規范三方面在派遣期間的權利和義務,在派遣期間用工單位與派遣人員發生人事隸屬關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該內容由 王祖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