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前提條件
新準則突出了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前提和債權人最終讓步的業務實質。也就是說,新準則要求企業進行債務重組時,必須滿足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這個前提。
企業是否可以進行債務重組,必須首先要求對債務人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這可以通過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比較后判斷,譬如可以分析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企業資產的質量、企業的利潤質量以及企業的增長特性進行判斷。顯然,新準則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企業隨意利用債務重組進行利潤操縱的行為,實際上是縮小了債務重組應用的范圍。
相關知識:
償債資產公允價值如何確定
現行債務重組準則中,對于重組債務以及用于償債的各種資產或股權的計量一律采用賬面價值,而新準則要求根據真實性原則,對用于償債的各種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計量采用公允價值。在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下,重組后債務(或債權)按公允價值入賬。
譬如,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首先應看其有無活躍市場。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公允價值一般應取活躍市場中的報價,如各類存貨。如用于清償的非現金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企業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如以固定資產進行清償的,可以采用現金流量折現法估計其價值。
再如,股權的公允價值的確定。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其應在市價的基礎上進行確定。雙方應本著自愿、公平的原則,可以采用當月月初的市價、前三個月的平均市價等,并考慮增發后稀釋的影響,做適當調整來確定。對于沒有市價的公司來說,公允價值的確定應采用股權估價模型來確定。此外,企業是否可以進行債務重組,必須首先要求對債務人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
以上就是我們對此問題的法律解答,從上文可知,新準則要求企業進行債務重組時,必須滿足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這個前提。如果您咨詢的情況比較復雜,律聊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由 麻偵賢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