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看守所家屬可以見到被收押的人犯,但要經過辦案機關的同意和公安機關批準。
家屬也可以委托律師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而其他辯護人要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才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當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以外的,經過辦案機關的同意和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的監護條件下,可以允許人犯回家探視。《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