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侵權行為的定義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加害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單獨侵權行為中,加害人只有一個,因此過錯和責任的認定相對簡單。在共同侵權行為中,由于主體的復合性,即加害人是多數人,對共同過錯的認定就比較復雜,需要從行為,結果,因果關系等多方面加以綜合考察,在單獨侵權行為當中,只存在一種法律關系,即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而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實際上存在著內外兩種法律關系,就外部而言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發生了一種法律關系,而與此同時,在加害人內部即加害人之間也因共同加害行為產生了一種法律關系。正是因為共同侵權行為存在著兩種法律關系,其糾紛的解決相對于單獨侵權行為所引發的糾紛的解決而言更復雜,更困難。正是基于此,許多國家的法律對后者區分了兩種訴訟:一種是由受害人向一個或多個共同侵權人提起的訴訟,稱為主訴;另一種是向受害人支付全部賠償費用的一個或幾個加害人,向其他共同侵權人提起的責任分擔之訴,稱為追償之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