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沒有戶口本的話,如果符合異地補領身份證的要求的,可以憑本人的居住證原件等,去相關機構申請補領。異地申請補領身份證的具體要求及手續,可事先咨詢受理點的工作人員,以對方答復為準。;如果是在戶籍地補領身份證的,必須交驗本人的戶口本原件才能辦理。
若不符合異地補領身份證的要求的,需要將戶口本快遞到本人所在地,在攜帶戶口簿去補辦。
異地辦理身份證條件:
1、已經在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過身份證(非第一次申領)。
2、沒有相貌或指紋與本人不符、不良信用記錄等不符合異地辦理情形。
3、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實施異地辦理服務。
4、異地所指是跨行政轄區的,同市不能在戶口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機關辦理。
5、持有效證件(戶口本、居住證或過期身份證)。
身份證。
我國的戶口登記條例規定,戶口管理的基本任務是: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于社會主義建設,這也同樣是我國戶口登記制度的目的和作用。戶口登記可以提供基本的人口資料。這樣我們就可以以此為依據,制定科學合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物質和文化生產,促進社會經濟持續穩定地發展。
目前我國許多地區的公民在身份證丟失之后無需回到原戶籍地辦理補領手續,可以通過異地領取,異地補領時無需提供戶籍證明。而在原戶籍地辦理的,仍需提供戶口本,因此如果沒有戶口本,應先補領到戶口本后再申請身份證的補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